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规、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中国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各类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联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提升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联盟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五条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一)信息公开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机构等工作信息;
(二)联盟的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发展规划、科学普及与出版物等信息;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中如包含按第六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则对除此之外的其他信息进行部分公开。
第六条不予公开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条第(二)项所称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如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相关部门、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以予以公开。
本条第(三)项所称信息在处理完毕后,如不属于本条第(一)、(二)、(四)项范围,将被列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
第七条依申请公开信息,是指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设在联盟秘书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推进落实;
(二)拟订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对相关信息的审查、报送与公开;
(四)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五)接受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其他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工作。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对主动公开的信息,由信息公开工作组组长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后,根据信息内容和受众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联盟网站;
(二)联盟官方微信平台;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条主动公开的信息,相关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相关责任部门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除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联盟申请获取有关信息。
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二条对信息公开申请,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且已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信息,但相关部门尚未公开的,转请该部门及时公开有关信息,并报知联盟秘书处;
(三)所申请信息不属于联盟业务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所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不予提供。决定不予提供信息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联盟秘书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联盟秘书处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三方在要求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如果,联盟秘书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报信息公开工作组组长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一条所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联盟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联盟秘书处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尽量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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