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对《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20〕15号)进行了修定。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为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加快“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省科技厅深入学习调研科技部、兄弟省市做法,经多方征求意见、反复论证修改,修定形成了《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修订内容
《管理办法》共6章31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细化专家库管理相关单位职责。细化明确省科技厅、项目中心职责分工,增加信息院的相关职责。省科技厅牵头负责专家库总体部署、统筹协调和统一建设、管理、使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项目中心作为专家库管理机构,负责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强化短信通知平台的安全管理;信息院作为专家库系统建设运维机构,负责系统及短信通知平台的建设运维、安全保障等工作。
(二)强化统一建设管理原则。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安全可靠、资源共享”的要求,相关单位可申请共享使用专家库专家开展科技评审(咨询)等活动。凡参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科技人才等工作的专家原则上均需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三)完善入库专家类别。在技术、管理、经济专家的基础上,新增战略咨询专家类别,主要为公共决策咨询和政策研究领域具有丰硕的成果和较高威望的专家学者,提高科技创新领域决策咨询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同时进一步完善技术、管理专家入库条件,适当放宽企业优秀技术人才、科研业绩突出人才等入库要求,充分发挥企业专家在评审(咨询)等活动中的作用。
(四)明确专家权利义务及纪律。为加强对入库专家的管理,提高专家评审(咨询)等活动质量,规定了专家应享有的七项权利,以及应遵守的六项义务和十项纪律。其中,在专家义务中,明确提出专家须定期登录专家库并按要求及时更新信息,以及客观公正独立开展相关工作、遵守保密规定;在专家纪律中,明确不得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不得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等,强化评审(咨询)等活动专家行为约束,保障评审(咨询)等活动的公平公正。
(五)优化专家遴选机制。明确各类科技评审(咨询)等活动原则下应从专家库中统一抽(选)取专家,在特殊情况下,可按程序报批后邀请非在库专家作为特邀专家参与评审。进一步完善科技评审(咨询)等活动专家抽(选)取的回避原则,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且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持有股票的除外),与被评审人、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与被评审人、项目负责人等在过去2年内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的,专家也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提升专家抽(选)取与使用精准性。建立专家标识体系,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分析研判专家特长领域、研究方向、代表性成果等,开展专家活跃度评价。明确基于项目类别、领域、主要研究内容等关键信息准确设定专家抽(选)取条件,根据专家特长领域、研究方向等进行精准匹配,充分提升遴选和使用专家的精准性、科学性。对重大、紧急的项目以及确因工作需要的,评审专家可经研究确定,不执行随机抽取、回避、向社会公布等制度。
(七)规范专家库管理运维与使用要求。明确系统运行维护与专家管理分离要求,要求专家库系统建设运维机构应确保系统技术先进、功能齐全、好用管用、高效安全,以及确定专家库管理机构在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管理、短信通知平台的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做到操作全程留痕。明确采用分级实名制管理,建立授权使用机制,确保专家库规范使用。
(八)落实专家库各方主体责任。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授权、谁负责”,明确专家库建设运维人员、管理人员、使用人员等的行为要求和惩戒措施,强化红线纪律意识,牢牢守住安全底线。强化专家信息审核,专家所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对专家信息准确性严格把关。明确专家不良行为处理方式,对存在违反相关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和保密、安全要求等行为的,按规定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加强专家履职评价,明确使用单位须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完成评价。
三、生效日期、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生效日期:2023年9月30日
解读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郭荣民 0571-87054693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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